1、在职参加会计、审计、统计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,以及注册会计师、注册资产评估师、注册税务师考试。提供以上考试成绩证明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备案;
2、在职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、审计、财务管理、理财学、会计电算化、注册会计师专门化、会计硕士专业学位(MPAcc)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。提供院校学籍证明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备案;
3、在职独立完成通过地(市)级以上(含地、市级)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(含省级)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。提供有关课题、论文原件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备案。
4、高级会计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,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后,统一输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库内。